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5-1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1條 特定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有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飼養來源證明。前項特定家畜、家禽之類型及飼養來源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