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4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六章 非供食用屠體與內臟之處理 第24條 為學術研究或病因鑑定需要,經判定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寄生蟲及胚胎等病材,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簽發放行文件後,始得運出屠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