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1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六章 非供食用屠體與內臟之處理 第21條 屠宰場應將製藥用之屠體、內臟投入標示有「製藥用」之容器內,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封緘後,始得送往製藥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