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屠宰場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一、檢查人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屠宰衛生檢查助理。二、雜碎:指家畜、家禽屠體於摘取內臟、剝皮、去肢、去頭尾等屠體修整作業時所產生之內臟、皮、肢、頭、尾及零碎肉等產物。 本條定義的名詞 檢查人員 雜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