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6條 作業場所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作業場所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緊急聯絡窗口及其處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