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1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時,應依應變計畫及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將感染性生物材料銷毀、封存、停止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安全無虞,並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