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母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四章 輸出入及檢疫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隔離檢疫之動物,隔離期滿輸入人不提領者,自期滿之翌日起,每日增收作業費二分之一;期滿後十四日仍未提領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代理人繳清作業費及墊款,並通知其持憑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申辦結案手續後,將留檢動物交付代理人代領出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