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登臨輸入檢疫物之車、船或航空器執行檢疫時,應將動物檢疫臨檢申請書交由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填具,並詢問有關檢疫事項,必要時得查閱其航行日誌或其他有關文件,製作臨檢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