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母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四章 輸出入及檢疫 第17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該紀錄應載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人並得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其動物原記品名、特徵、來源、診斷之病名或病狀及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