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7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而尚無法確定者。本條例所稱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係指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直接或間接接觸,尚未發病,而依流行病學資料研判,有被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罹患動物傳染病 疑患動物傳染病 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