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輸出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檢疫,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並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一、第五條第二項公告註明應於輸出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之應施檢疫物。二、前款以外之物品,經輸入國主管機關要求檢附我國之動物檢疫證明書。無前項各款所定情形而申請輸出檢疫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不予受理。第一項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入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