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2-1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四章 輸出入與檢疫 第32-1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疫物執行檢疫時,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檢疫之結果,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檢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