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6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三章 防疫 第26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前,應報告動物防疫人員,由動物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動物防疫人員執行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