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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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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5條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5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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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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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設置,或委託民…
第3條
收容處所應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依其收容量每一百隻動物置獸醫一人以上;每四十隻動物置工作人員一人以上。前項人員,由地方…
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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