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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
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特殊留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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