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3條 收容處所應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依其收容量每一百隻動物置獸醫一人以上;每四十隻動物置工作人員一人以上。前項人員,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充或聘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