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三章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變更 第25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賦形劑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賦形劑變更足以影響動物用藥品特性者,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將動物用藥品送驗並附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各二份、安全性之資料、效力試驗資料及安定性試驗資料。二、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三、輸入動物用藥品,並應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許可製造及自由銷售證明文件正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