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4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三章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變更 第24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有效期限或貯存條件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五、安定性試驗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