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包裝種類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安定性試驗資料。
但僅將包裝容量變大者,免附。
五、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六、輸入動物用藥品之包裝種類變更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核准包裝種類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2條
第22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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