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製造業者並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一)自然人者,檢附載有變更姓名或地址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法人、機關(構)或學校者,檢附其設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負責人或地址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