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之名稱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五、屬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屬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製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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