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9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9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前項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