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藥廠應以書面訂立員工作業衛生規範,並包括下列各項:一、配合工作性質之定期健康檢查。二、防止感染、疑似感染傳染病或開放性傷口員工對藥品之安全性或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之措施。三、進入工作場所時須充分清洗或消毒,在製造區內不得有佩戴飾物、飲食、抽菸或其他足以妨害衛生行為之規定。四、配合工作性質所應穿戴之工作服、頭罩、口罩、手套、臂套及鞋套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