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藥廠各部門應設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之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