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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但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之規格者,得進行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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