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41條 退回產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保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