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3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33條 檢驗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