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31條 藥廠各部門訂立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或本準則所規定之檢驗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變更,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得執行。藥廠應確實遵行本準則所定各項作業規定,並記錄執行過程,如有偏差發生時,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