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4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4條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等項目,應訂立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