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1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示,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