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19條 藥廠製造一般藥品之工作人員應每年健康檢查一次。但製造生物藥品者,應每半年健康檢查一次。藥廠發現工作人員感染傳染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製劑之疾病,應停止其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