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置簿冊,逐批記錄輸入自用原料之品名、輸入日期、使用數量、銷毀數量等資料,並保存二年供查核。前項簿冊應製成報表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