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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應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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