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規定,或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取得許可證後,應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業務,且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動物用藥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