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並派員實地查核營業場所符合前條規定者,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發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