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通風良好且清潔。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之間,有適當之隔離。四、有適當之專設櫥櫃及鎖具設備。五、有適當之冷藏、暗藏或冷凍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