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3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者,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其所需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得由製造業者所設之專門職業人員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