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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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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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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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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或操作,應依標籤仿單記載事項確實執行。前項儲存、運…
第1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動物用藥品時應告知購買者,有關所販售藥品適用之動物種類、用法用量、禁忌、副作用、停藥期間及其他應注…
第1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第1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記錄所販售動物用藥品之品名、批號、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所販…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其許可種類…
第1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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