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或操作,應依標籤仿單記載事項確實執行。前項儲存、運送或操作之情形,應確實登錄,並保存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