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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9條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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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由委託者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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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第3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委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具有權利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設立之機關(構)…
第4條
申請核准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應由委託者與受託者共同具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委託製造契約書…
第5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字樣及其名稱、地址。階段性委…
第6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違反本法之責任,由委託者負責。
第7條
委託製造期間,受託者應於受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備置該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以供查核。
第8條
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由委託者檢具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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