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委託製造契約因期滿、解約或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由委託者檢具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原委託製造註記;其核准期間尚未屆滿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委託製造之核准。委託製造期間,原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因撤銷、廢止或有效期間屆至而失其效力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委託製造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