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5條 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字樣及其名稱、地址。階段性委託製造之製程未涉及藥品品質,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免依前項規定標示。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委託製造之核准,並副知委託者及受託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