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8條 法規: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8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二、來源場於單蹄類動物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