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動物及其產品,經檢查認該動物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情形或動物產品有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虞者,禁止其進出,並予退運、撲殺、銷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公告禁止進出、限制運輸或停止搬運之動物及其產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