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2條 法規: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2條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始得進出。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