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3條 化製場應僱用或特約獸醫師或獸醫佐管理場內衛生安全,並將獸醫師或獸醫佐名冊報請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