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籌經費,加強辦理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育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