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向獵捕、垂釣區域…
- 第20條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執行人員,應攜帶服務機關、機構之證明文件。
- 第21條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申請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各有關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 第22條(刪除)
- 第23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其工作項目如下:一、巡邏、調查、監測及記錄野生動物種類、族群數量、棲息…
- 第23-1條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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