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母法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23-1條 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