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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條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為公有者,得優先委託該土地管理機關執行保護區之保育計畫。
- 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團體執行保育計畫有關事項時,應訂定書面契約。
- 第16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補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時,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團體協議為之;協議不…
- 第17條本法所稱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
- 第18條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獵捕區或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垂釣區,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
- 第19條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向獵捕、垂釣區域…
- 第21條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申請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各有關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 第22條(刪除)
- 第23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其工作項目如下:一、巡邏、調查、監測及記錄野生動物種類、族群數量、棲息…
- 第23-1條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
- 第24條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各級主管機關得商請警察及有關機關組織聯合執行小組,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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